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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绝地反击--茂炼转债上市之争成水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 08:0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刘鸿雁北京报道

  2004年2月23日对每位茂炼转债持有人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在经历了一个多礼拜度日如年的煎熬后,茂炼转债终于以一根22.75元的兜头大阴棒将所有的转债投资人一网打尽,创下转债交易史上最大单日跌幅的历史纪录。

  2002年8月时任中石化董事长李毅中对茂炼转债的转股问题作了表态:“茂名炼油能否上市及转债能否转换成上市股票首先取决于茂名炼油上市是否符合条件。”李同时表示,中石化作为大股东已在积极帮助和督促茂名炼油提高效益,并表态若茂炼石化达到上市条件将会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

  大约一年后的2003年7月8日,茂炼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形成决议,终于明确表态“公司正在积极争取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石化亦明确表示支持公司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积极协助公司进行必要准备工作”。

  有了大股东的承诺和公司争取上市的表态,而石化行业的复苏,使得茂炼转债2003年业绩的大幅增长成为现实,此前受困于2000年亏损而达不到连续3年赢利的上市要求的难题也迎刃而解,茂炼转股上市应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了。

  而点燃茂炼转债投融双方战火的直接导火索的,是2月19日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鉴于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对照新的上市标准,本公司董事会判断:本公司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不符合上市要求。为此,经本次董事会讨论,决定停止公司申请发行A股工作。”

  如果说之前茂炼公司和转债持有人之间还能保持表面友好的话,那么到董事会决议放弃上市计划的今天,双方已经发展到要对簿公堂之势。

  记者从上海和深圳两地获得两份文件,分别是由两地的茂炼转债持有人联盟发起,并准备向深交所提交的关于要求紧急停盘的“申述书”。

  来自上海的申述书是由十家机构共同提请的,十家机构分别是:华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而来自深圳的申述书则是由部分中小投资者提请的。

  这两份申述书措辞风格截然不同,但目的都只有一个:认为发行茂炼转债的茂炼公司大股东中石化主观故意撕毁合同,严重侵犯转债投资者权益,要求交易所对茂炼转债实施紧急停盘处理,要求监管部门组成独立调查组,对茂炼转债上市事件进行彻底调查。

  十家机构的意见

  十家机构提出的申述书稳妥而言之凿凿,从法律、时间、经济、诚信、市场五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认为“茂炼上市,众望所归”。

  这十家机构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根据《合同法》,发行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向广大投资者发布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是要约邀请,其条款构成了格式合同条款,发行公司应当对其转债投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所以,如果公司不愿意上市,而投资者理解的条款为上市,则按照法律应当作出不利于发行公司的解释,要求发行公司履行申请上市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以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机构投资者在申述书中引用了茂炼转债的强制转股条款,该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到期日前尚未转换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地转换为本公司股票。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本公司以现金清偿可转债本金,但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剩余可转债,本公司将兑付剩余的票面金额。”

  可见,如果不能发行的话,将造成大量持有不能流通股票的新股东,成为又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诚信的角度看,十家机构认为,如在本次事件中,茂名石化是符合上市条件的,但因为其他原因,违背当初承诺而不能上市,有可能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相关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

  他们认为,重要的是,作为转债的债务人,茂炼转债在国内的承诺在先,中石化在香港上市在后,后者给前者带来了相当大的风险。

  因为茂炼转债于1999年发行,当时尚不存在今后不能转股的可能性,因此在条款中也作出了对未来上市转股的承诺。

  而变数出现在茂炼于2000年被整合进入中石化后,由于中国石化作为债券发行人的母公司在香港上市,对香港联交所作出的关于三年内不得分拆下属企业上市的承诺,已经推迟了茂炼转债转成A股的时间,在客观上加大投资者的风险。

  显然,对内地可转债持有人来说,这不是在投资之初所能预见到的。

  这十家机构认为有投资就有风险,但投资者承担的风险是有范围限制的。他们认为茂炼转债的投资者应当承担的风险是“公司可能不能满足上市条件发行难以成功”的风险。

  但是,如果公司满足了上市条件却因为大股东或董事会的意愿而不能上市,这个风险应该不是在投资者的承担范围之内的。

  十家机构提请的申述书还引用了刚刚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他们认为:“《意见》提出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而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利益是重中之重。如果茂炼股份股票不能如期发行的话,有点说不过去。”

  根据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分析,如果茂炼股份不能如期上市,四年多来,在120元以上买入茂炼转债的投资者都会成为受害者。

  首先是由于发行可转债时的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和企业债券的收益率都远高于整个茂炼转债的利率水平。

  其次是因为有茂炼上市的预期存在,所以茂炼转债的交易价格平均都在120元以上,远高于118.5元的赎回价格,投资者已经承受了价差的损失。

  最后,投资者还要承受四年多的资金成本以及无法参与市值配售的损失。

  个人投资者的意见

  对于茂炼董事会决议的反应,最早的是上海的部分重仓持有茂炼转债的机构投资者。

  本报在第一时间获得19日晚董事会决议放弃上市计划的同时,就已经获知部分机构投资者将就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提起法律诉讼。

  23日,上海的机构投资者集体通过,准备启动法律诉讼程序。

  24日,深圳地区的个人投资者应声而起,在准备向深交所提交“强烈要求对茂炼转债实施紧急停盘”的申请的同时,当天下午三点即召开茂炼转债个人投资者会议,就相关法律诉讼事项进行协商。

  根据本报记者对此次会议的采访来看,深圳本地的个人投资者群情激扬,到会的个人投资者一致决定:

  要求中国证监会组成独立调查组,对茂炼转债上市事件进行彻底调查;

  要求公布19日晚茂炼董事会会议纪要,特别是要公布除控股大股东外的独立董事对上市的意见。

  要求证监会出具有关茂炼转债是否属于2003年10月11日公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所规范的范围之列的说明意见;

  要求茂炼公司出具其对该公司2003年7月7日董事会有关上市事项公告的解释意见,说明该公告表示的“对上市的积极态度”意见的有效性是否顺延至即将举行的股东大会。

  2月25日下午三点半,深圳地区近30名茂炼转债的投资者将在深交所集会,向深交所和广州证管办提交对茂炼董事会的控诉信,要求深交所对茂炼转债实施紧急停盘处理。

  他们认为2月21日茂炼转债公告称:“董事会判断公司在关联交易、独立性等方面不符合上市要求,决定停止申请发行A股工作”的做法是“茂炼公司管理要破坏公司上市,……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个人投资者认为:“更让人不解的是中石化一方面百般阻挠茂炼上市转股,不惜承担巨额赔付金;另一方面中石化于近期又发行了35亿元10年期公司债券,其发行的目的和动机令人费解。”他们提请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进行调查。

  在记者采访相关茂炼转债投资者时获悉,上海和深圳两地的投资者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将尽快召开茂炼转债持有人大会,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已接受委托进行有关的联络登记和法律准备工作。

  一位网名为成都王铭伟的网友更是在全国各大财经网站的BBS里张贴《四问中石化:投资者在你们的心里是什么东西?》一文,把矛头直接指向了持有茂名炼油99.812%股份的绝对一股独大股东——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这篇帖子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赢得了众多茂炼转债投资者的强烈共鸣和支持。

  十家机构投资者最后提出:“茂炼转债股票上市对市场各方而言,是利大于弊。如果能顺利上市,就能够给市场各方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当然,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真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实现这个当初的承诺,从市场的角度出发,也希望主要当事方经过周全考虑,能够作出一个照顾到各方利益的妥善解决方案,相信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上司公司的形象建设,都有莫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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