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18日电(记者季明)对于广大中国股民来说,半个月前中国国务院公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最令他们感到兴奋的是以下内容:“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全面发展进行总体规划的国务院文件中,5000多字的篇幅内共有15处、约500多字提到保护投资者利益,并首次提出要“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率”
,“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
因为复杂的历史因素和演变过程,中国股票市场形成了以国有股、法人股为主体的非流通股和面对社会投资者发行并单独上市交易的社会公众流通股。两类股东每股获得的成本价格相差悬殊,流通股在股票交易市场中高价交易,而非流通股股票在场外低价转让交易,就此形成了中国股市这一特有的遗留矛盾——“股权分置”。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权分置”的结构性问题是中国股市的特有现象,更是世界股份制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特例,但这一特例却构成了对中国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最大威胁。
证券专家张卫星介绍,中国A股市场实际上形成了“两次高溢价的三个价格台阶”的缺陷性市场结构:国有股、法人股为主体的非流通股股东,平均约用1.0-1.5元的价格用净资产来折股;社会流通股的新股发行价平均每股6元左右;而大量的社会流通股投资者要以平均每股12-14元左右的价格在流通市场上购买股票进入市场。也就是说,公众投资者要以高于非流通股股东十多倍的价格才能买到相同的股票,而非流通股的场外低价转让则可以不受制约地侵蚀流通股股东利益。
根据《国际金融报》的报道,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1992到2003年12年间,中国股票市场的流通股股东亏损6300亿元,非流通股股东收益为10000亿元。而张卫星的分析则认为,到2002年底中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股东从国内证券市场中圈钱8000多亿元,国内券商获得3000多亿元,国家财政税收2000多亿元,申购机构与证券中介机构获利约5000亿元,而流通股投资者的亏损则高达10000亿元以上。
经济学家巴曙松说,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最大的支持力量,为中国资本市场取得的巨大成就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股权分置等制度缺陷下,社会公众投资者是事实上的中小投资者,其利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害,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社会公众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手段和工具。而如果持续地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公众投资者的离场,进而使得资本市场功能萎缩。《意见》在第三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中强调,“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中尚不能上市流通股份的流通问题。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意见》出台后的很短时间内,中国股市重新聚集起投资者的人气。2月9日,上证综指成功突破1700点大关,在经历了近20个月的低迷之后重新“收复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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