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曙松:为什么“意见”要特别强调保护公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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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4日 09:48 新京报 |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多项条款都特别强调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公众投资者是最大的支持力量,为中国资本市场取得的巨大成就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在股权分置等制度缺陷下,社会公众投资者是事实上的中小投资者,其利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害,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社会公众投资者也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的手段和工具。但是,如果持续地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的信心,导致公 在制约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信心的各种因素中,非流通股的场外低价转让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在股权分置的格局下,只要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存在差价,就必然存在占据主导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合法侵蚀流通股股东权利的机会,灵敏的市场主体就会发掘其中的盈利机会。据统计,2003年股权转移涉及到国有股转让324家586起,实现不同形式的场外低价转让,实现不同形式的向流通股股东圈钱。这就必然会推动市场的重心下移,这一过程本身就是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侵害。 实际上,低价转让只是合规的侵害流通股股东的一种形式,在实际市场运行中还有其他的形式,例如,向流通股股东高价配股增发,利用可专债等不同形式的工具来进行圈钱等等。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以高于非流通股股东自己的成本而低于流通股股东的价格和成本进行的配股增发实际上都是对流通股利益的侵害。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关键还是对流通股股东作为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机制的缺乏,例如分类表决制度。实际上,一股独大并不是问题,关键是在大股东滥用这种控制权的时候,缺乏必要的制衡和防范机制。这一次在“意见”中强调要特别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下一阶段推出相应的对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 □巴曙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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