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先生名下拥有上百万元的股票款,可他因病未留只字片语便撒手人寰。为了这笔巨额遗产,其女儿和继母互不相让,终将这场家庭遗产争夺战引入法院。
张先生的发迹史源于1993年。那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吴女士,两人约定共同出资购买股票,由张先生负责操作,亏损双方分担,盈利吴女士可享有三分之一。没多久,两人投入的几万元就产出了数十万元利润。与此同时,两人感情也日渐升温。3年后,张先生和吴女 士双双与各自配偶离婚,重新组成了家庭。
再婚后,他们虽在股市中一帆风顺,可张先生的身体却一年不如一年。结婚刚满3年,张先生因患癌症撒手人寰,临终时连遗嘱都没留下。此时,张先生的帐户内留下价值近150万元的股票。为这笔遗产的归属,张先生的亲人们产生了严重矛盾。
张先生的父母认为,儿子帐户里的股票是其个人财产,与吴女士无关,且当初儿子炒股时自己曾出资5万元,因此是其股票的共有人,享有收益金121407元,应先在遗产中扣除,再予以继承。张先生的女儿认为,父亲曾许诺给她5万元嫁金,也应在遗产中扣除,然后再平均分割。吴女士认为,自己是张先生的合法妻子,丈夫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自己所有。她还指出,张先生父母当初拿出的5万元是借款而非投资,张先生也从未答应给女儿5万元嫁金,且他的女儿在张先生生前未尽子女义务,在遗产分割时应少分……由于遗产分割不清,张先生的父母与女儿将吴女士告进了普陀法院。
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生前的股票交易十分频繁,目前已无法统计出他和吴女士结婚之日,帐户内的股票市值,而且因股价变动等因素,其目前遗留股票的价值也无法精确计算。考虑到股票这种虚拟财产的特殊性,法院对这起继承案件进行了灵活处理。
法院认为,张先生父母以出资5万元为由,要求作为股票的共有人,因没有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其女儿提出的5万元嫁金,因赠与必须交付才有效,也没有法律效力;张先生与吴女士婚前签订的合伙协议中,未对婚后该协议是否适用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应按《婚姻法》规定,未作约定的夫妻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名下的股票应以结婚为界,婚前他享有收益的三分之二,婚后享有收益的二分之一。近日,普陀法院一审判决:吴女士分得张先生名下股票的52%,张先生的父母、女儿各分得16%,其确切价值按执行当日股票实际市值计算。(通讯员苏榕 记者罗剑华)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