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公告称,已应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开始按照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的过户方案执行过户程序。
单就法院的判决而言,法院应就该案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判决。而此次法院判决的一个理由却是该方案的执行是有利于全体股东的,笔者不知法院是如何得出这一结论的。因为这一方案实施的后果是一种尚未发生的事实,尽管从常理上看是这样的,但 并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性。郑百文毕竟没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它的清算结果都没有,最终清算价值也就无从知道,法院是如何得出方案的实施就一定有利于股东的结论呢?谁又能确保方案实施后郑百文的股价一定能在某个价位之上呢?毕竟从理论上讲,郑百文的股价也可以跌到0.01元。
如果法院认为郑百文确实已资不抵债,那又为何在信达向法院递交了数百页的申请郑百文破产还债的材料之后,却依旧认为其材料不足以证明郑百文达到破产条件而不予受理呢?这两者不是相互矛盾吗?
此外,按照法院判决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话,那么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就对全体股东具有效力,当然也应包括国有股股东。那又为何迟至前不久还要财政部下一个关于同意郑百文国有股过户的批文呢?笔者以为此举纯属画蛇添足。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这个批文,过户方案能执行吗?国有股东可以下个批文,广大中小股东呢?即使有这么个批文,按照逻辑,它也应该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下发,藉此代表国有股权投票的股东代表才能举手同意过户方案,而不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后。
笔者以为,倒是没有这个批文更好。不是说“默示同意”吗?如果国有股东也来个默示同意,岂不让广大中小股东心服口服?
(安徽 周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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