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皮/文
2001年11月8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宣布判决,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两项决定有效,要求郑百文和其董事会在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
这两项决定一项涉及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另一项则是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过户,也就是全体向山东三联转让50%股份。
至此,郑百文的重组尽管还存在着变数,尽管郑百文必须在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中要完成盈利,尽管郑百文必须再一次光天化日之下玩弄数字重组的伎俩,但是对于所有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突破,其欢欣鼓舞可以想像。
引起水皮关注的却是郑州中院在此判决宣布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在这个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仪式上,郑州中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特殊时期针对特别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有关法规尚不健全,法院着重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每个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出发,权衡重组与破产给市场所带来的影响,法院认为郑百文的重组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件下,将更充分地保护公司以及当事人的利益。
联想对一年前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假模假样申请郑州中院判决郑百文破产时,郑州中院连案都不敢立的实情,水皮对郑州中院居然敢面对新闻界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现出来的那种无畏的勇气佩服得五体投地。
一系列的迹象表明,郑州市中院受理的本案不过是一出自己告自己的闹剧,而在此剧开幕之前已经有一系列的序幕为此作好了铺垫,比如公布早在一年前就对三联持有百文股票的违规查处,公告财政部同意50%国有股权的转让,宣布郑百文当年欺诈上市的劣迹,公开上交所对郑百文董事会成员的谴责,表面上看这些都对重组不利,但是明眼人一望即知这是在为重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策划之周全、精心、用心,令人叹为观止。
有人说,上海中央结算公司不就是要个明示的文件或法律手续吗,那么我们就给你“造”一个法律判决出来。法律是什么,法律在某些人的眼中本来就是一块搓脚布,哪里痒痒就在哪里搓两下;法院又是干什么的,法院就是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更何况,在这个特殊的转型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宪法也没有明文规定私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以大股东的名义,确切说以大多数股权持有人的名义堂而皇之剥夺属于股东个人资产的股票并不算违宪,也不算犯法,你能把我怎么样?
一个以弄虚作假树起来的假典型,有人要以政治的代价加以维护;一个挥霍腐败而败了家的国有企业,有人要以拯救国有资产的名义加以重组;一个靠欺诈包装上市的股份公司,有人要以法律的名义为其重塑“金身”,郑百文走到今天这一步,还有什么可值得谴责的呢?
人无廉耻,百事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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