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消息(记者 谢潞锦) 昨日下午3时,PT郑百文股份过户案开庭审理。
此案审判长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太超法官,原告方授权委托代理人为郑州仟问律师事务所赵虎林律师,被告方授权委托代理人为北京中博律师事务所冀宗儒和王勋非两位律师。据了解,原告八人中包括四位PT郑百文流通股股东中最多持有股数达9.93万股,其余四位原告均为PT郑百文法人股股东。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郑百文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两项决议合法有效,这两项决议是《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原告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义务,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委托代理人为上述请求出具了原告持股证明等5组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百文重组方案能使公司避免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是有效的。同时,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应该积极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但是由于公司董事会一直未能履行职责,妨碍了公司重组,使公司全体股东及原告方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这都是不能得到谅解的。股份过户过程中被告所遇到的障碍是能够克服的。
为了表明上述两项决议的合法有效,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具了股东名册和股份结构明细表、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证书以及相关公告等多项证据。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认定被告一直未履行有关股份过户的职责是不准确的。事实上,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其职责,目前只是未能完成股份过户。为此,被告委托代理人出具了有关公告加以举证说明。被告委托代理人表示,目前PT郑百文重组中出现的股份变动已被登记公司认定为集体过户,但登记公司未能在现有法律、法规及适用的业务规则中找到股份变动的对应规定。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登记公司所指的上述业务规则是1993年制订的,但在PT郑百文重组中出现的股份变动是个新问题,因而公司股份变动存在着障碍。被告委托代理人最后表示,从诉权角度说,被告有权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裁判,并希望法院综合各方面的情况作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该案审判长张太超宣布,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不再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本案暂时休庭,待合议后,法院将公开作出宣判。
审理结束后,原告方委托代理人赵虎林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何从法律角度认识股东大会意思表达和董事会为股东代办股份过户是否合法有效,这是这一特殊个案的关键。被告委托代理人则对本案的审理不做任何评论。
又讯昨天,担任PT郑百文股份过户案的审判长张太超法官在接受采访中表示,郑州中院受理本案后的结案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将在短期内尽快对该案作出判决。
由于郑州中院的判决将直接影响到PT郑百文重组进程,而且在PT郑百文股东大会意思表达方式和董事会代办股份过户的有效性,目前尚未有具体法律、法规加以确认,这些是否会给此案的审理工作带来压力呢?对此,张太超表示,法院方面应该没有什么压力,审理工作肯定是在依法办事的原则下进行。
另据了解,PT郑百文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放弃了15天的答辩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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