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PT郑百文上周六公告显示,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八人以股权转让侵犯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董事会,该案已由郑州中院受理。此次诉讼为何引发?原告究竟想得到什么?作为PT郑百文法律顾问的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冀宗儒,昨就这些问题从法律角度向本报记者谈了看法。
冀宗儒说,目前,股份过户是百文重组进程中最关键的问题。根据登记公司对郑百文
股份过户申请的复函,由于登记公司未能在现有法律、法规及登记公司目前适用的业务规则中找到如公司解释的对应规定,因此登记公司请郑百文提供股份过户的具体法律依据,但重组方难以满足登记公司的要求,因而股份过户手续暂无法办理。如果公司在2001年底未实现扭亏,郑百文将面临破产退市。因此,寻求司法确认股东在特殊情况下以默示方式同意股份过户的有效性将不可避免。如果此次司法介入确认了这种做法的有效性,股份过户手续将可办理,那么百文重组也可进行下去。
虽然此次诉讼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冀宗儒律师认为,从法理角度而言,该案的趋向性还是明显的。今年初在北京举行的百文重组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上,绝大部分与会的法学界专家认为股份过户的实施从法理角度上讲不存在障碍。而且,法学界著名人士江平教授等为百文重组包括默示方式同意股份过户的有效性出具了独立法律意见书。
冀宗儒认为,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自PT郑百文公告重组方案以来,尚未有股东通过司法途径就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份过户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在股份过户的有效性问题上,当事各方并不存在争议。因此,此次PT郑百文诉讼所涉及的问题只是在于,由法院确认股份过户事宜的有效性,并使公司有效行使代股东进行股份过户的责任。这也是原告对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起诉讼的目的。当然,如果司法部门不能解决问题,对PT郑百文重组能否进行到底当然有重大影响,PT郑百文会在真正意义上直面破产退市。
作为PT郑百文的特别法律顾问,冀宗儒律师此次是否将作为被告方律师出庭呢?冀律师表示,按照法律程序,公司将在法院开庭前,有权以授权方式指定答辩律师,因此自己是否将出庭应辩取决于公司。但中博律师事务所将积极帮助公司及董事会做好法庭答辩准备。(记者 谢潞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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