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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关斩将依然生死难测 郑百文孤注一掷究竟为什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1月02日 14:19 证券日报

  项元/文

  造假上市且濒临破产边缘的PT郑百文在其重组路上过五关斩六将,如今已到了背水一战的最后关头。日前,该公司部分股东向法院申请了股权过户权利,此举意味着多灾多难的郑百文重组终于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司法介入程序。从郑百文目前的情况看,败诉意味着重组失败,但胜诉也并不等于重组成功,如果年内不能扭亏为盈,仍要黯然退市。那么,郑百文
孤注一掷究竟为的是什么?

  透支利润的典型

  郑百文是透支利润的典型。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9月27日公布了对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经查明,郑百文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的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账、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账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且存在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方面是虚报利润,而另一方面则加速扩张。1996年4月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股上市的郑百文一度制造了一个绩优股的假象,特别是与中国最大彩电生产企业四川长虹建立的购销合作关系,使郑百文做大蛋糕之心急速膨胀起来。在建行郑州分行的支持和参与下,编织了一种三角信用关系:郑百文购进四川长虹产品,不须支付现金,而是由银行开具6个月承兑汇票,按汇票日期将款项划给四川长虹,而郑百文则在售出四川长虹产品之后,还款给银行。就这样,郑百文成了四川长虹的重要经销商,销售规模迅速扩大,于1997年买断了长虹产量30%的经销权,并开始着手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几乎把1998年的配股资金提前用完了。

  流动资产负债比率常年保持在99.6%以上,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1998年春节过后,建行郑州分行发现开给郑百文的承兑汇款已形成巨额债权并有一定的回收难度,于是开始停止发放新的汇票。于是,四川长虹对销售策略作出重大调整,放弃单纯依靠大批发商的营销体制,但仍无法改变此打击造成的影响,郑百文的利润由巅峰跌入深渊,从1997年的盈利8129万元跌到1998年净亏损5.02亿元,每股亏损2.5428元,创下了中国证券市场破天荒的纪录。1999年又发生9.57亿元巨额亏损,每股亏损4.84元。2000年,由于停业的缘故,账面亏损虽然减少到了4705万元(信达罚息未计),但由于已是连续三年亏损,造成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公司未分配利润达-17.95亿元,股东权益为-13.35亿元,总资产由1997年的32.64亿元下降到9.62亿元,而资产负债率则高达239%,2000年末负债合计22.67亿元。

  利益最大化的诱惑

  郑百文所欠建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93558.4万元,于1999年9月24日由建行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所有工作程序于1999年12月20日完成。

  中国信达作为中国第一家专门为清理不良资产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于2000年3月下旬,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请郑百文破产还债的申请书。

  但信达申请郑百文破产一事却没有了下文。首先,法院始终未有明确的态度,郑州中级法院根本就没有决定是否受理中国信达提出的对ST郑百文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甚至没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启动和解程序;其次,地方政府则旗帜鲜明,说什么也要当郑百文的“保护伞”。信达最终不仅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突然缄默无语,而且摇身一变,反而成了郑百文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旗手。这中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我们不得而知。

  郑百文破产案的流产并不奇怪,它无非是破产机制不到位的反映而已。奇怪的是濒临破产的烂摊子突然变成了最有重组价值的“宝贝”,以至招来重组声浪甚嚣尘上,打着所谓“利益最大化”的旗号,居然“过五关,崭六将”,几乎所向披靡,让广大投资者着实大长了一番见识。

  2000年8月22日,经特别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同意,郑百文宣布从即日起至资产重组事项确定期间,暂停股票交易。其时重组方案八字未见一撇。10月30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揭露郑百文“假典型巨额亏空”的真相。11月12日新华社消息称,郑百文的问题受到了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由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已陆续抵达郑州,对郑百文巨额亏空问题展开彻底调查。11月30日,郑百文董事会抢先通过关于公司资产、债务重组原则议案,在尚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的情况下,12月山东三联匆忙宣布入主郑百文。正如2001年2月6日新华社发表的“新华视点”中指出的:郑百文重组过程中出现的种种现象并不正常,不得不令人关注。

  从重组框架原则来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向三联集团出售对郑百文的约15亿元债权,而三联集团取得信达该项债权的价格为3亿元人民币;三联向信达购买上述债权后将全部豁免;在三联豁免债权的同时,郑百文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需将所持公司股份的约50%过户给三联;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约50%过户给三联的股东将由公司按公平价格回购。也就是说,信达在放弃对郑百文破产要求的同时,通过债务资产重组,损失了12亿元(利息及其它损失还不包括在内)后,挽回了3个亿。以国有资产的损失作为重组的代价,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吗?同时,信达包括三联虽然可以债权人的身份提出重组要求,但要求流通股缩股50%无偿过户给三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侵犯了流通股东的权利。而对于流通股股东来说,“利益最大化”又体现在哪里呢?说穿了,无非是三联还觊觎二级市场的好处。据证监会查实: 2000年6月至7月间,三联集团在二级市场共买进郑百文股票105.255万股,其中以个人股东账户名义买入的为87万股,且盈利73.7万元,这已经违反了《证券法》中禁止利用个人账户为本公司买卖股票的规定。

  郑百文考验法律

  按照郑百文重组方案炮制者的如意算盘,此次重组只须几个月时间就可以搞定。但事态的发展大出他们的意料,不同意过户的流通股股东人数虽少,但在法律的天平上,他们的份量却不容忽略。据郑百文透露,公司6月7日收到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复函称,郑百文提出的“股东以默示方式将50%股份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公司,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选择的结果及股东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进行的,此种过户是一种集体过户的行为,不属于协议过户情况”。因此,登记公司暂时无法办理郑百文的过户手续,于是重组各方原来确定的6月30日的大限变得毫无意义。但三联、郑百文、信达等有关当事人已达成了一个有关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的备忘录:如果6月30日郑百文重组仍未成功,各方在年初签订的有关郑百文重组的各项协议便自动失效,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早在今年年初,上证所在公告中就明确表示,自2001年3月27日起,给郑百文12个月的宽限期,若郑百文2001年度不能实现盈利,将被终止上市。从郑百文重组方案提出到现在,大半年过去了,而郑百文大股东转让给三联的国家股却突然得到了财政部批准,且批准的时间恰好是在中国证监会公布对郑百文造假案的处理决定之后,不知是否只是巧合。似乎从郑百文重组方案炮制者的反应里可窥见一斑。

  郑百文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强制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过户,不愿过户则以所谓的公平价格回购,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流通股股东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也违背了流通股转让的交易原则。但郑百文却以莫名其妙的“默示原则”剥夺了股东按照明示原则表达或不表达意思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样做“不适当”,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而郑百文却一意孤行,并将此写入了公司章程。在中央登记结算中心多次以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为由拒绝郑百文办理股权过户要求的情况下,郑百文重组方请出了部分股东向法院状告公司董事会,要求按股东大会决议履行股权过户。按理说,郑百文股权至今未能按股东大会决议过户,并非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而是中央登记结算中心认为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郑百文的部分股东不告中央登记结算中心反告公司董事会,无非是想绕开中央登记结算中心提出的法律问题,以尊严的法律之神来为其股权过户的决议护法,从而达到扫清最后障碍的目的。

  正如法律界人士指出的,对于郑百文股东大会通过的“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决议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是否授予股东大会作出这种决议的权利,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大会“默示同意、明示反对”的决议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都认为沉默或缄默不构成承诺,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也都有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意思表示应当明示的规定,认为默示同意既不符合我国法律,也与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不符。至于受理该案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倾向,就是个未知数了。如果法院最终支持“默示同意、明示反对”,将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原则将被确立。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承认多数股东可利用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剥夺少数股东的权利,承认流通股权利转移的非市场化模式,那么,我国的证券市场规则将被改写。

  郑百文孤注一掷,固然是为其生死作最后一博,但它的成功与否,代表的却不仅仅是其自家的生死存亡。由于它对相关的法律原则提出了挑战,对市场规则提出了挑战,因而实质上是对法律的考验,也是对市场的考验。对于郑百文来说,即使此次挑战成功,其实也未必表示重组成功而免遭退市,因为时间对它实现扭亏为盈已极为不利了,但退让就意味着为了成全某些钻法律空子的资产重组而舍弃原则,为了迁就局部利益而舍弃整体利益,为了挽救个别濒临破产的劣质公司而舍弃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如此而已,难道还有其他什么说得通的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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