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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并购监管体系 机构热议财务顾问办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 02:1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宋德清说:“我们认为,在下一步推进《办法》有效落实和执行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财务顾问主办人队伍建设,这是财务顾问业务走向市场化、专业化、职业化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他建议,《办法》颁行后的首次财务顾问主办人考试,应侧重实务考查,以吸引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人士进入主办人队伍,同时,应鼓励有并购重组经验的保荐代表人成为主办人。

  瑞银证券 索莉晖

  券商要做好“经济警察”

  “以证券公司为基础、以其他机构为新鲜血液、并允许更多搅动市场的鲶鱼出现,这样,整个并购市场的框架格局就被清晰地勾画出来。”谈及《办法》的主旨精髓,瑞银证券合规负责人索莉晖用这样的比喻形象地概括到。

  索莉晖认为,《办法》对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参与财务顾问业务的每一类机构,都提出了不同的资质要求,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到《办法》比较倾斜于证券公司。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支持证券公司发挥并购重组的业务专长、继续将这项业务做大做强,与此同时也给市场中其他各类机构开辟空间,并为未来新机构的进入留出余地。

  《办法》还根据现阶段市场的市场发展的现状,给财务顾问规定了大量责任,有效分配了监管者和“经济警察”二者之间的角色分工问题。她认为,现阶段这样的安排非常必要,因为当前市场化的过程还没有完成,市场诚信还在培育建设过程中,所以财务顾问的职能不能简单地只放在最后的交易上,重视对交易真实性的甄别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同时,《办法》注重了对财务顾问的风险、责任和利益方面的平衡。

  国金证券 肖振良

  有效发挥市场监管机制

  国金证券总裁助理肖振良表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监管理念的变化尤其突出,将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

  肖振良表示,随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的金额越来越大,交易方式越来越多样,也需要这个市场越来越完善,办法的发布将对中介机构发挥专业作用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从业务的准入条件到具体规则的规范,都强化了财务顾问的责任,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执业质量和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效率。

  恒泰证券 赵庆

  有助券商开展并购业务

  恒泰证券投行部总经理赵庆认为,新办法的突出之处在于建立了与保荐制度平行的财务顾问制度体系,将使中介机构在开展并购重组业务方面加大力度。

  过去,对于券商而言大多是保荐业务优先,尤其是2007年后,因为可以挂名和有较好收入,许多业务人员更愿意做保荐业务。赵庆解释,实际上并不是券商不愿意做并购重组业务,但由于制度原因,影响了这方面业务发展。“现在这个制度出台,我相信起码从我们券商方面会加大力度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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