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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并购监管体系 机构热议财务顾问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8日 02:1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在业内引起热烈反响。《办法》明确设立了财务顾问制度,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从证监会直接监管下的全面要约收购,转变为财务顾问把关下的部分要约收购;将完全依靠中国证监会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实施财务顾问制度下的中国证监会适当事前监管与重点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

  为了解行业对《办法》的评价、理解与认识,本报采访了相关中介机构、学者和专家,受访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颁布,标志着并购重组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执业标准的进一步清晰,必将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中信证券 王长华

  执业标准更加规范清晰

  中信证券董事总经理王长华表示,从行业的角度而言,《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更大程度地发挥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更大程度地体现财务顾问的专业水平,也令其执业标准更加规范和清晰。

  她认为,股改之后,市场上的收购兼并活动更加活跃,随着市场估值重心的下移,市场化并购活动的机会逐渐显现,很多行业龙头企业,都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购并活动和行业整合。在这种趋势下,市场化购并活动对财务顾问交易设计、交易撮合、业务挖掘和执业水平等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除了由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这一传统的方式外,《办法》赋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评估、律师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机会,客观上,也有利于行业专业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助益于相关业务的开展。

  《办法》就财务顾问机构内核部门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发挥的作用做出了若干规定。王长华介绍说,中信证券在这方面起步较早。早在1993年,中信证券就在整个“大投行”范围内成立了内核部门,内部管理流程完全独立,较大程度地实现了风险隔离。“去年我们做的几单大型资产重组案,如潍柴动力、东电股份等,都经过内核委员会审核。而且,中信证券的内核委员中,50%来自公司外部的专业机构,对控制业务本身的风险、控制业务人员职业操守风险,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王长华说。

  东北证券 宋德清

  执行过程应重队伍建设

  东北证券副总裁宋德清表示,在下一步推进《办法》有效落实和执行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财务顾问主办人队伍建设。

  宋德清说,《办法》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了并购市场行为。从实际情况看,现在市场上1600余家上市公司中,有的龙头公司在寻求并购机会,推进行业整合;有的困难公司则在等待重组机会。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办法》的颁布,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推进提供了很好的财务顾问监管架构。《办法》强化了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参与各方中的主导方责任,有助于财务顾问机构加强规范,提升业务水平。特别是《办法》系统地规范和指导了财务顾问机构立项、设计、内核、上报等并购重组项目操作流程。《办法》也体现了监管部门并购重组审核理念、程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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