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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场外非法交易蒙骗可民事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9:25 重庆商报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于2008年初发布实施,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一重要文件。中国证监会消息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

  《通知》共分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对形势特征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对证监系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第二部分是本《通知》的核心内容,主要涉及相关政策法律界定,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

  擅自转让按擅发股票论处

  一是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擅发证券可追究集资诈骗罪

  二是相关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非法股票交易受骗可提索赔

  三是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通知》明确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

  四是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而新《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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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督办8起重案抓48嫌犯

  在过去一年里,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周建明操纵炒股被罚176万

  中国证监会6日通报,已于近日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

  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10时41分至11时02分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万股。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在10时42分至11时04分期间全部撤单。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周建明以10.36元卖出99.9万股,随后又在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0多万股。

  此外,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同科、G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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