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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8: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近期将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受到应有惩处,这是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的有益尝试,为今后相关部门及时、高效地打击资本市场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模式。

  擅自向公众转让股票属违法行为

  《通知》主要规范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相关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

  《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四是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法[1998]145号),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通知》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一批大案要案将进入司法程序

  随着《通知》的出台,可以预见近期将会有一批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一批犯罪分子将会受到应有的惩处。据不完全统计,非法证券活动中 90%以上都涉嫌犯罪,而从目前各地查处情况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是导致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从重从快地审理一批大要案,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遏制住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

  同时,《通知》为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再辅以各地纷纷建立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必将取得丰硕成果。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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