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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打非出新文明确界定六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7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证券打非出新文明确界定六大问题

  四部门联合发文整治非法证券活动

  记者袁名富北京报道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证券领域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特征,全面整治非法证券活动。

  据悉,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国办99号文”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又一重要文件。

  四部门在发文中指出,一是绝大多数非法证券活动都涉嫌犯罪;二是花样不断翻新,隐蔽性强,欺骗性大,仿效性高;三是案件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同时资产易被转移,证据易被销毁,人员易潜逃,案件办理难度大;四是不少案件涉及到境外资本市场,办理该类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水平要求高;五是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承受能力差,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为此,《通知》中明确界定了六大问题:一是公司及其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国办发99号文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二是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对因案情复杂、意见分歧,需要进行协调的,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办案部门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解决。

  五是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六是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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