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证监会联手落实国九条 券商融资获重大突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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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7: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央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券商可发行短期融资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规模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利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不受管制
北京消息为进一步落实国九条,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办法将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 央行有关人士介绍说,该办法采用市场化方式解决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问题,通过引入标准化、市场化的货币市场产品,在货币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满足证券公司合理的短期融资需求。这位人士还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该办法共6章41条,包括债券发行,交易、托管、结算、兑付,信息披露、监管等内容,其主要规定可以概括为六大方面。 一是建立了制度化的监管合作框架。办法规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须符合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一年以上等六项基本条件。证监会负责审查认可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资格,经证监会认可具备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央行备案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二是引入了注册发行制度。证券公司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材料,就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于短期融资券的规模实行余额管理,规定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期限实行上限管理,最长不得超过91天;利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不受管制。 三是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必须通过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市场约束机制。办法规定,对于有违规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发行人,将通过中介机构公告市场,并视情节适当核减其发行限额直至停止其发行短期融资券。 五是强调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是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根据该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判断、自行承担。 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券商发债门槛大幅降低 取消发债最高期限;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也可以不提供担保;取消拟公开发债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千万元 北京消息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大幅度降低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门槛。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发债管理办法,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将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千万元,并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施行以来,共有14家证券公司递交了申请,中国证监会今年已经先后核准长城、中信、海通、光大、国泰君安5家公司发债。经过一年的实践和探索,监管机关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发债中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加以完善,以使《暂行办法》更加贴近市场,更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发债融资工作的顺利进行,拓展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更加体现了市场化的特点,为证券公司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集长期资金创造了便利条件。 修订稿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本次修改对发债最高期限不作限制,将《暂行办法》原第23条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如此一来,使发债公司对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更加具有弹性,从而使证券公司债券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修订稿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担保方式仍维持原先的灵活方式,即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上海证券报记者薛莉 林坚 相关报道: 券商融资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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