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发债门槛降低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0: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 张旭东)中国证监会18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稿进行了“取消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等四处大的修改,这将更加便利证券公司进行发债融资。 据介绍,《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共有14家证券公司递交了发债申请,证监会先后核准长城、中信、海通、光大、国泰君安5家公司发债。经过一年的实践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有四大改动: ——修订稿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比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4年6月联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本次修改对发债期限不作限制,将《暂行办法》原条款“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上述修订使发债公司对债券期限和利率的确定更加具有弹性,从而使证券公司债券更加适应市场的需求,对投资者具有吸引力。 ——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发行公司和认购人对担保机制的选择权,降低发债成本,现调整规定为,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关于担保方式,仍维持原先的灵活方式,即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或质押。——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发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暂行办法》原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须满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鉴于这一项要求不符合多数证券公司盈利的规律,且高于《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一标准,此次修订予以取消,采用公司法的标准。 ——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千万元。《暂行办法》原规定:债券申请上市,“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2亿元”。这一规定大幅高于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5千万元的标准,实践中,有的中小证券公司申请发债的规模不超过2亿元。此次修订后,上市标准与证券法保持了一致。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证券公司发债管理办法更加体现了市场化的特点,将为证券公司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集长期资金创造便利条件。另据介绍,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完) 相关专题: 相关报道: 券商融资在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