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13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537.3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盛杰)、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铁鑫)、廖江闽及沈小铭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4日,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4年2月17日,江煤销售公司与新余盛杰签订《合同书》(编号为420001),合作经营煤炭业务,基本模式为江煤销售公司提供合作资金,新余盛杰负责采购煤炭销售给江煤销售公司,然后江煤销售公司再销售给新余铁鑫,江煤销售公司根据合作项目实际占用的资金按1.5%/月取得收益,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江煤销售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项目合作结束后,经双方核对,截止2016年6月20日,新余盛杰、新余铁鑫累计拖欠江煤销售公司货款人民币15373545.46元。此后新余盛杰、新余铁鑫、廖江闽及沈小铭多次与江煤销售公司达成还款协议或出具还款承诺,然从未如约履行。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新余盛杰、新余铁鑫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煤款人民币15373545.46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柒万叁仟伍佰肆拾伍圆肆角陆分),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货款付清之日(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4728531元,大写人民币肆佰柒拾贰万捌仟伍佰叁拾壹元)。

  2、判令新余盛杰、新余铁鑫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473798.31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叁仟柒佰玖拾捌圆叁角壹分。

  3、判令廖江闽、沈小铭对新余盛杰、新余铁鑫的上述付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均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涉讼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2月9日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17-012

  公司债券代码:122381 公司债券简称:14安源债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4767.3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江煤销售公司)通知,江煤销售公司因与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纳海)、崔明亮及曾卫国合同纠纷事项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市中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4日,南昌市中院受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2013年3月22日,江煤销售公司与丰城纳海签订《煤炭经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进行煤炭经营合作,以采购北方煤炭通过长江运往本省及采购本省煤炭销往江西南方水泥公司(和信)等方式进行煤炭经营合作。江煤销售公司预付合作项目资金15000万元(其中江煤销售公司合作项目资金12000万元),丰城纳海向江煤销售公司交纳3000万元合作项目资金同时作为风险抵押金。江煤销售公司负责销售合同的签订等,丰城纳海负责请船运输等。合作期限为2013年4月1日签订本协议起至2013年12月31日。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南昌市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还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之初,双方都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后来,丰城纳海却占用江煤销售公司预付款不予归还。2014年3月3日,崔明亮、曾卫国向江煤销售公司承诺,愿意替丰城纳海归还所欠的全部款项。之后,丰城纳海归还了部分欠款。2016年1月26日,双方进行对账,截止2015年12月31日,丰城纳海欠江煤销售公司款项为人民币47673292.68元。2014年6月12日、2016年6月12日,被告崔明亮、曾卫国向江煤销售公司出具《担保书》,愿意对丰城纳海所欠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所有债务全部还清为止。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上列被告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原告预付款人民币47673292.68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丰城市纳海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资金占用费3636204.11元。2014年4月30日后按银行同期货款利息支付经济损失至所有款项还清时止(截止2016年12月31日原告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541015.83元);

  3、依法判令上列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由全部由上列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涉讼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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