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公告编号:临2015-020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2,737.31万元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陕西中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源")
被告: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疆钢铁")
诉讼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9月,中盛源因与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疆钢铁买卖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详情参见本公司"临2013-029"公告。
2014年10月,新疆高院一审判决南疆钢铁支付价款2,628.34万元及利息损失73.5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69万元。此后,南疆钢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参见本公司"临2014-024"公告。
近日,南疆钢铁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二终字第250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万元由南疆钢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目前,南疆钢铁应付中盛源货款2,628.34万元,上述利息损失及案件受理费之中的91.28万元已计入2014年度损益,其余17.69万元将计入2015年度损益,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公告编号:临2015-019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944.28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被告:西宁俊峰集团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俊峰")
诉讼机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成都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鞍钢国贸")因合同纠纷诉西宁俊峰、本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西宁俊峰返还鞍钢国贸货款,本公司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西宁市中院判决西宁俊峰给付鞍钢国贸利息及补货损失,本公司在其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013年,经法院强制执行,本公司代西宁俊峰承担相关货款、利息及补货损失共计1,930.52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14年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西宁俊峰承担本公司损失1,930.5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情参见公司临2010-1、临2011-14、临2012-9、临2013-003、临2013-028、临2014-015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7号,判决如下:西宁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本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930.5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万元,由西宁俊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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