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3证券简称:合金投资公告编号:2015-055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5日-2015年6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15:00-6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赵景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8,593,098股,占公司总股本385,106,373股的38.584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132,947,7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522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名,代表股份15,645,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26%。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15,028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815%;反对52,60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87%;弃权178,07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5,32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1%;反对0股;弃权178,07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9%。
此议案未达到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未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决策权限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85,638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617%;反对52,60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87%;弃权207,46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6%。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65,93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20%;反对0股;弃权207,46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璇、赵银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璇、赵银伟律师出席并见证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法律事实,进行了验证和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1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2015年6月11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16日为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26日下午14时30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议案、参加人员与公司的通知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2015年6月16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8,593,09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5849%。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作出了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5,815,028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815%;反对52,60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87%;弃权178,07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8%。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95,32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1%;反对0股;弃权178,07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9%。
此议案未达到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未通过。
2、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决策权限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785,638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617%;反对52,600,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987%;弃权207,46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6%。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965,93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20%;反对0股;弃权207,46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0%。
此议案达到了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璇赵银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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