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元(含税)。
● 个人股东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暂为0.114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08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4月1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 年4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 年12月31日总股本361,714,838股为基数, 向全体登记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 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43,405,780.56元。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自然人投资者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实际税率为10%;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根据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本公司将统一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14元。
个人股东转让本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8元。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8元。
4、其他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元。
三、相关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二)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二)除北方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
邮政编码:072761
联系电话:0312-3951002
联系传真:0312-3951234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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