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0.20元
●每股现金红利(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除息日:2015年6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具体详见2015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449,114,57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9,822,914.80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将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税后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4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及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一)联系机构: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地址:福州市八一七北路84号东百大厦17楼
(三)电话:0591-87531724;传真:0591-87531804
七、备查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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