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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是合法的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 02:40 证券日报

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是合法的创新

  【编者按】近段时间以来,就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路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争论。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现象是正常的。只要是现有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都是可以探索的。尤其是太平洋证券上市作为股权分置改革进程中的一种探索,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去看待。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最重要、最艰巨、也最成功的一项重大改革,每一份股改方案的出台,都是一次探索和创新,每一步探索,都值得回味和总结。

  日前,全国十一名知名法学专家齐聚北京,就此问题从法律角度展开了一场热烈讨论。本报编辑部特将这些观点整理出来以飨读者。

  □ 本报记者 吴敏 闫妮

  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如果太平洋证券上市确是证监会内部股改办研究、报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就是没有问题的。

  我觉得分析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应该考虑下面这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的过程。太平洋证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步;第二步是向四家股东定向增资;第三步是和云大科技换股,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接下来就是上市,并且在上市之后没有任何再发行的过程。

  第二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就是一个程序性问题,是该案例审核的内部程序问题。

  第三个问题,证监会采取这样一个审批程序,我认为是有理由的。很多人认为除了发审委就是重组委,这是一个需要研讨的认识问题。

  第四个问题,在证监会中有发审委、重组委,也可能还有其他的内部机构。但是一些人认为,按照105号文的要求,可以粗略地这么说,凡是向股东募股的,那是发审委的事;凡是用资产换股的,是重组委的事。但105号文没有把股改、股份换股份等一系列事情规定明确,因此不能绝对地说“凡是”。实际上,在股改过程中,证监会内部专门设立了股改办,专门负责研究解决股改的问题,如果太平洋证券的方案经过股改办研究的话,应该说就很好地解决了发审委、重组委和股改办的关系问题。太平洋证券应当验证并确认这样的事实,本案中股改办的研究决定不是某一个人的决定,经过了主席办公会是合规的。太平洋证券参与云大科技股改、换股上市是股改中的问题,不管说是创新也好,其他也好,就是来解决股改中的问题。云南省政府和证监会的多次沟通,这不是某一个人的行为。既然发审委和重组委这两个规则没有覆盖太平洋证券和云大科技换股的情况,当然办公会可以决定、批准。云南省政府上报方案中提出了换股和上市的组合方案,换股之后必须要上市,否则其他股东的利益是会受到损害的。等于证监会给人家一个承诺,只要这个救急救难的股改成功以后就同意你上市,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这是对的。

  第五个问题是,太平洋证券在上市过程中,虽然证券代码改了,但没有新股发行,不是什么IPO,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规则,所以不用经过发审委,这是非常简单明了的道理。重组委在以前就成立了,但是它只是作为上市部的内部机构。如果确是证监会内部股改办研究、报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就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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