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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是合法的创新(4)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 02:40 证券日报

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是合法的创新(4)

  进一步说,这里有一个非公众公司多种途径公众化的问题。《公司法》规定非公众公司累计不能超过200人,这个问题我们的法律没有一个后续的手段。本来是一个非公众的公司,经过股东出售股份的行为,其实有一个公司公众化的过程。如果这样的一个过程是个别股东分散地做,则证监会很难监管。

  太平洋证券的情况是,由4个股东跟两万多云大科技股东进行股权置换,这等于是一个公众化的过程,实现的方式是股东通过股权置换使公司公众化。所以说,太平洋证券的公众化过程不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实现的,认为太平洋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并不准确。既然太平洋证券没有公开发行股票,恐怕找发审委核准,发审委也不会接受。对这样一种股东换股导致的公司公众化的过程,确实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归咎于证监会的程序。这样的股东公开换股操作,面临一种公司公众化的监管程序,理论上应该有管理、有核准、有信息公开。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证券法律制度不成熟的表现。因此,说本案例的公开换股情形合法不妥当,因为没有这样的法;说违法更不对,因为没有可以违反的法。

  第四个问题,找谁上市?

  通过这样的股东公开换股方式,太平洋证券变成了一个公众公司之后,面临的后续问题就是上市了。我个人认为,太平洋证券也认识到了这恰恰不是现有规则所能涵盖的范围。公开发行并上市有相应的规定,买壳上市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置换股票成为公众公司后再上市,则没有相应的规则。《证券法》第48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太平洋证券在变成公众公司以后,找上证所审核上市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从整个过程来看,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太平洋证券这样的操作是可以的。而且整个过程走下来,太平洋证券也是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的,没有什么问题。

  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太平洋证券的操作是一种探索,经过总结和健全后,很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一种改革新途径。

  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是在股票发行上市的问题上是否允许创新的问题。如果允许,这样的创新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开报道的情况,我看没有。

  在美国,股份与股份的交换,是并购的四种形式之一。太平洋证券的操作是一种探索,经过总结和健全后,很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一种改革新途径。

  甘培忠(北京大学教授)

  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太平洋证券,都实现了一种突破,不光是踩出了一条公司上市的新路径,而是在“借壳”之外首创了“买壳”。

  云大科技面临退市,会在瞬间影响到两三万人的切身利益,这会是社会不安定因素。过去上市公司退市时,给政府造成的压力过大,为保障社会安定政府需要额外支付相当的社会成本。这种状况下无论太平洋证券还是证监会,通过允许股权置换安排实现以新换旧的客观效果应当予以肯定,这是个善举。解决这个问题使云大科技股东和太平洋证券都获得了利益,在正常情形下受损害的利益方应该是云大科技的债权人,但太平洋证券股东通过别的安排给云大科技债权人以补偿,使清偿率由百分之二十左右上升到百分之五十,债权人肯定是满意的。我的意见有如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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