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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是合法的创新(7)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 02:40 证券日报

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是合法的创新(7)

  在我们国家,用换股进行并购,在《证券法》上是允许的,在《公司法》上则不明确。

  说起来,今天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遭到一些质疑,如果是在国外的话,可能就不存在了。因为在国外,采用登记制度,对很多东西不会实质审查,另外比较注意降低上市成本。我们国家目前的发展路径也是向简化上市程序,或者是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这个方向走。当然减少行政的直接介入可能有个逐步过程。

  田思源(清华大学教授)

  是否可以复制不是问题的关键,实践和制度都是在发展和创新过程之中的,这就是太平洋证券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意义所在。

  实际上是三个问题。一个实体的问题,一个程序的问题,一个太平洋证券的做法是否可以复制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可以换个角度讨论。由于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太平洋证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你说我违法了,要说出违什么法、哪一条,这里是没有的。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创新的问题,在法律内部进行一个创新。实际上,内部的创新可能比外部的创新更容易一些。这里关键是不违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实践证明太平洋证券的做法不可取,我们可以通过将来的立法来作禁止性规定,如果太平洋证券的做法可取,我们也同样可以通过立法来作肯定性的规定,并将这其中的法律漏洞弥补上,这也是推动了法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想说说证监会办公厅可否对外发文的问题,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一般说来,办公厅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并不多,但也并不是无权行使。这里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证监会办公厅对上证所的发文是否是外部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其是内部行政行为的话,证监会办公厅当然有这样的权力。另一个是如果认为此时证监会办公厅的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也不能一概认为它就没有这样的权力。现在,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办公厅对外发文的情况是很多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五一”、“十一”等的放假通知、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等等。所以说证监会办公厅的发文是可以代表证监会的,这一点在程序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证监会认为其办公厅的做法不能代表证监会,这个要由证监会来表明态度。

  关于第三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这样的第三条道路是否可以复制的问题。现有的观点是,似乎不能复制就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这条路就违法了。这个问题与太平洋证券是否违法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是否可以复制要看具体情况,太平洋证券上市是股改过程中的一个特例,有它的特殊情况,如果其他个案的情况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那它就可复制了,如果没有得到认可就没有被复制。是否可以复制不是问题的关键,实践和制度都是在发展和创新过程之中的,这就是太平洋证券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意义所在。

  上市的法律环境,然后是上市的社会效应,必须把这两个情况结合来看,这是需要强调的问题。如果我们转变了一个视角,在法制不完备的情况下,将太平洋证券的做法看作是一个创新,对股改对社会的稳定是很有意义的。这是很关键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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