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是合法的创新(6)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 02:40 证券日报

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是合法的创新(6)

  第三,随着股权置换的成功,太平洋证券上市而“云大科技”退市。虽然原“云大科技”的小股东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伴随着“云大科技”的退市,还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必须考虑。本案中由于关注了“云大科技”的债权人利益问题,使得各个债权人得到50%的清偿率,远远超过了“云大科技”破产退市债权人可能得到的清偿。

  第四,非公众公司通过股权置换成为上市公司是一个可能很有发展前景的方式。由于股东置换股权是交易法上的事情,应当崇尚合同自由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禁止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但是,这种股权置换的后果导致私募公司变成公募公司,而这就涉及到公司组织法上的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特别性问题。显然,如何对这样的股权置换进行规制,如何对私募公司的股东之股权转让进行规制,如何协调其与契约自由的关系,值得探讨。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倘若太平洋证券的换股行为事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具有合法性。

  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引入的四个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之间分别通过1∶8和1∶4的交换比例实现股份互易,其行为本身严格说来是协助和参与云大科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行为。

  判断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是否合法,有一个绕不开的法律问题是,太平洋证券的四个股东向云大科技两万多名股东换股的行为是否触犯公司股东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禁止性规定?

  我认为,倘若上述换股行为事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具有合法性;倘若事先未获得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不具有合法性。

  太平洋证券上市案例大讨论的深层次意义在于促使立法者和监管者认真深思一下我国未来的公司上市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问题。世界资本市场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但是共性大于个性。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中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公司自治与创新活动,大幅降低公司上市门槛。

  我顺便联想到一个问题,就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的制度真空亟待填补。对这些公司的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其认购的股票是公开发行的,另一方面却无法在证券交易所出让这些股票。由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尚不到位,一些股东为了变现投资,遂在一些发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蛊惑下通过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的方式转让股权。大禹治水,贵在堵疏结合。

  王怀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

  通过换股进行并购,在《证券法》上是允许的。

  不能简单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违法违规。它的实践与现有的一般路径不同时,要从两个方面判断它是创新还是违法。一个是看程序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一个是看证券监管部门是否适当关注了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者影响秩序的安排。如果它进行了一系列不合常规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合理的安排和考虑,实质监管的内容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法律要求,这时候再来讨论这个做法是违规还是创新就更清楚一些。如果实体安排合理,证券监管公平,这是制度创新,我认为这是个精妙的例子,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Topview专家版
* 数据实时更新:   无需等到报告期 机构今天买入 明天揭晓
* 分类账户统计数据: 透视是机构控盘还是散户持仓
* 区间分档统计数据: 揭示股票持股集中度
* 席位交易统计:   个股席位成交全曝光 点击进入
【 太平洋吧 】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