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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热议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违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3日 12:20 中国新闻网

  第五个问题是,太平洋证券在上市过程中,虽然证券代码改了,但没有新股发行,不是什么IPO,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规则,所以不用经过发审委,这是非常简单明了的道理。重组委在以前就成立了,但是它只是作为上市部的内部机构。如果确是证监会内部股改办研究、报主席办公会批准的,就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一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与琼民源、郑百文的重组有相似之处,是可以引证的。总之,太平洋证券所涉及的是程序问题。如果证监会经过主席办公会作了研究,这就没有问题。

  基于上述几个问题的分析,我想再谈四点意见。

  第一点,我们应当明确地把发行与交易区分开。发行和交易资金的流向是不一样的。不能将两个问题混为一谈。换股是一个交易行为而不是发行行为,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分析,换股仅涉及公司的股东。这是问题的关键。

  第二点,我认为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点,即换股交易的后果承诺问题。股改中,太平洋证券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必然会涉及换股后何时上市的问题。如果换股后不能上市,我个人认为云大科技的股东是不能接受这样条款的,未来引起的社会问题更大。也就是说,换股交易得到证监会批准,实际上包含了后续上市的承诺。

  第三点,谈一下程序问题与创新问题。从现在的形势看,没有发审委的问题,这是肯定的。是否需要重组委的介入?也是可以解释的。已经有学者提到了,本案例审核不一定必须通过重组委。如果不需要通过重组委,那当然就通过其他部门,也可以说是一个创新。但是无论如何,主席办公会的效力是应该肯定的,如果该会经过讨论认为不属于105号文所规定的重大资产出售与重组的范围,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涵盖,通过主席办公会的形式作出决定,其合法性应该得到承认与肯定。

  最后一点,还有两个问题:一是个别股东的问题。这也是记者关注的一个问题,他认为个别股东取得了重大利益和上市审核都是有联系的。如果前面三个问题都没有问题,证监会的做法就没有任何违法违规问题,只能说,个别股东涉及的问题和我们探讨的问题无关。另一个是关于股改负担的问题,其实像云大科技这样的公司,股改的负担是很重的,亏损负债十几个亿,谁愿意接这样的公司?这些负担、困难、成本、代价,应该在考虑问题的时候给予足够的关注。

  王保树:

  核准太平洋证券上市,证监会是有法定职权的,是根据法定职权核准的,没有违反法定职权。证监会办公厅对交易所发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上市的条件,并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这是对所有对外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的要求。从太平洋证券发行股票与股票上市的情况来看,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太平洋证券增发股份是符合以上程序的,它经过了证监会的核准。当然,证监会核准本身就包括审查发行条件,因而没有理由说经过核准的发行不符合条件。至于证监会里什么机构核准,那是它自己内部的事情,内部办事部门的不同不影响核准的效力。做具体核准工作的肯定是证监会的某个部门,但是这个工作是代表证监会的。具体那个部门做,只是证监会内部部门分工的问题。证监会可以把这个工作交给发审委、重组委或其他部门,都是可以的,都是合法的。这件事是和股权分置改革相联系的,肯定不需要经过发审委和重组委。证监会是有法定职权的,是根据法定职权核准的,没有违反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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