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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6日 05:2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7 年9月15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就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侵权纠纷”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本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南京市汉中门支行基本帐户及南京银行水西门支行一般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68.54万元的相关财产保全事宜进行了公告。 2007年10月12日,本公司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号《应诉通知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7年10月11日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状送达日期:2007年10月12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印证 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天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韦公司”) 被告: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众公司”)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原告认为拥有“常州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燕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唐山赛德热电有限公司的股权和相关债权”,并认为万众公司和本公司“占有和处分原告印证的巨额个人财产,严重侵犯了原告印证的合法财产权益”;而本公司“被占用资金已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万众公司非法占用的原告印证的个人财产,属不当得利”,并以“侵权及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法院“1、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共同赔偿两原告人民币2.135263亿元;2、判令万众公司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根据历年审计报告,本公司与原告并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记录。 四、诉讼对本公司可能会造成的影响 本公司认为,鉴于目前的状况,公司很难对诉讼结果进行预测,是否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尚无法做出结论。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 五、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苏民二初字第0042号《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本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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