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新股频道 > 正文
 

非法发行和证券经营横行 发行监管二部填补缺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5:34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近期股市回暖,加上新股上市的暴利,直接诱发了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猖獗。据监管部门介绍,最近情况非常严重,投资者举报增加,一些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如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横行,令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迫切性大大增加,加大“打非”力度已是当务之急。

  非法发行四大特征

  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发行是指未经依法核准发行证券的活动,《证券法》中的规定是,“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就已有的案例来看,一般呈现四大特征:一是公司或公司股东编造将要在国内甚至国外上市,业绩优秀、回报丰厚,其设立和发行证券行为已获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或者以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二是转让都是通过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采用公告、广播、电传信息、电话、说明会等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方式进行,带有明显的传销性质;三是在推销时,用公司股权已经在相关机构托管等说辞诱骗投资者,但实际上推销者所说的股权托管只是基于民事协议的自主行为,并无法定效应;四是推销的公司往往是异地的。

  实际上,这些被推销的公司绝大部分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即使极少数最终到境外上市,大多也是到美国较低层次的OTCBB或粉单市场挂牌,这两个市场的企业大多质量较差。另外,非法发行的受害者,大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阶层,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投资者教育的迫切性。

  同时,非法发行又是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产生的根源,后者也有突出的表现形式。比如,没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以未上市公司股东代理人财务顾问等身份,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并在全国各地开设各类销售网点。又如上面提到的股权托管,是一些机构为获取非法收益,为投资者出具所谓的股权托管证,客观上为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从而加大了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迷惑性。

  “发行监管二部”填补监管缺位

  新《证券法》实施之前,证券监管部门只负责上市公司和经其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的监管,而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未经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中介机构未经批准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等违法行为,其执法主体在法律上不够明确。据悉,正在筹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即发行监管二部,将定位于境内所有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今后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规章,对发行、转让、登记、托管、结算、持续监管等环节逐一规范。

  年初,国务院通知要求,证券监管部门除正常受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的申请外,暂不受理其他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就是在等待上述配套规则的出台。发行监管二部的成立,无疑填补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缺位,对于遏制非法发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规定,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前者如何会同后者进行取缔,没有明确。

  据悉,涉嫌非法发行的企业,如陕西喜登辉公司、三八妇乐公司、四维高科公司、江苏常州如意公司、江西皇家股份等,有的正在接受调查阶段,有的则已进入司法程序。

  业内人士认为,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涉及地方政府,涉及对许多未上市股份公司行为的监管,涉及对各地的股权托管机构行为的规范,涉及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之间的配合,单纯依靠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显然难以彻底有效地解决。从过去几年的“打非”实践看,地方政府是“打非”的中坚力量,证监、公安、工商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是“打非”能否取得成效的重要制度保证。

  参与非法买卖不受法律保护

  提高投资者识别和防范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行为的能力,是“打非”工作的重要环节。行骗者正是利用了投资者,特别是中老年散户投资者,不熟悉发行企业状况和境外多层次市场运作规则,以及“一夜暴富”的心态,才屡屡得手的。

  监管部门特别提醒,投资者买卖未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经证监会批准,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属于非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取缔。

  不管怎样,投资者提高自身法制意识是关键。《证券法》、《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明确,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能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到目前为止,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股份代办转让系统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以外,国务院没批准过其他任何证券交易场所。

  另外,按照现行规定,各地以产权交易的名义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不得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否则将违反证券法第196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相关人士提醒:“对于目前一些地方产权交易中心的‘打擦边球’的行为,要注意规范,不要成为非法发行及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平台。”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29,400,000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发行”的相关新闻
济南发行9万张爱心贺卡为福利院筹善款 (2006-12-22)
方便外地来京乘客使用 北京明年将发行公交时间卡 (2006-12-22)
“广东鸿图”正式发行股票 高要崛起肇庆发展“第... (2006-12-22)
新华社:北京发行公交时间卡方便外地客 (2006-12-22)
农发行串案又两人获刑 (2006-12-22)
“金猪贺禧”金银砖28日发行 (200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