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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招股书披露规则发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 02:1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昨日就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与格式作出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的发布实施,预示着保险公司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已为期不远。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明确,保险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自留保费增长率、综合成本率(财产保险)、赔付率(财产保险)与退保率(人身保险)等指标,并说明以上指标在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变化趋势、原因等情况。 对于投资情况,应结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披露公司投资政策、投资策略,最近三年及一期投资组合构成及投资收益率,并分析变动情况及趋势。根据投资对象分类时,应区分为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基金、股票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根据持有目的分类时,应区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其它。 计划将募集资金用于增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应披露所需资金数额、拟设地点等内容;募集资金仅用于增加资本的,可不必说明其具体投向;募集资金用于更新设备、收购兼并等其他用途时,需详细披露募集资金投向。 寿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公司在实施首发时,应披露内含价值信息;拥有寿险、健康险或养老保险公司的金融或保险集团公司应披露相关业务的内含价值信息。 在风险揭示方面,保险公司应披露利率变动风险、投资风险、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保险欺诈风险、经营风险等,并应分地区、主要保险业务类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保费收入的构成,按主要保险业务类别披露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的构成,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及原因。(《规定》见A10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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