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交易规则出台,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创新机制建立……为2006年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新法护航
文/本刊记者 王娜 罗辉映
如果说2005年的股权分制改革,是对病入膏肓中的中国股市一次最彻底的手术,那么,这一年中诸多政策和法律的可喜变化,便是根治股市顽症的一针针强心剂。
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新的证券发行、交易规则出台,层出不穷的金融产品创新机制建立……而这诸多的新政新法中,又有很多将于2006年正式起航,这无疑成为了2006年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有力凭证,一个政策下的牛市初显模型。
新《公司法》和《证券法》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各界人士普遍看好的这两部法律,成为了新年的“头彩”。
“新修订的《公司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改变使其成为了整个大陆法系中的骄傲。”长期从事资本市场研究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绪刚,在接受《法人》采访时对新《公司法》给与了高度的评价。
比如,为进一步严格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将独立董事制度写入公司法;新《公司法》第124条确立了董事会秘书制度,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原《公司法》总共229个条文中,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达41条,修改的达137条,这样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我国是较为少见的。”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说。正是这样大刀阔斧的改动,让资本市场的日趋规范成为了可能。
与新《公司法》相比,新修订的《证券法》也同样进行了一系列的大改。
而本次《证券法》的修改中,最值得期待的亮点是,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口号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证券法》修订草案引入“连坐”制度。
针对导致市场出现大量“垃圾股”的欺诈发行行为,之前的《证券法》只规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这远远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新《证券法》引入了“连坐”制度,使履行保荐职责的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欺诈发行的责任,以强化投资者的求偿权利,降低发行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实施以后,如果相关部门在短期内拿不出来相对应的方案来,那极有可能导致监管机构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所以,新法颁布实施后,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它能不能被市场全面接收,包括证监会、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等,这些政府部门能不能全面接收;第二,接收了以后,能不能全面实施。”作为一名从事实务操作的证券业律师,于绪刚在给与这两部法律高度评价的同时,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从现实情况来看,于绪刚的这种担忧并非多余。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是立法者均衡多方利益的体现,但很多时候,立法者的意志和监管者(法律执行者)的意志是相矛盾的,如何规范监管者,使其依法办事,这也是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做到问责制,所以要规范监管者的行为,社会力量是最有力的。让市场的主体被监管人成为监管人,来监管这些监管者。”于绪刚告诉《法人》,现在最好的办法只能是市场监管。
目前,《法人》从相关知情人士处获息,为配合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正式实施,资本市场多项配套法规有望于年初出台。该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早已报送相关部门审批,与此前规范意见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些技术性修正,但总体而言,变动不大。在完成程序性事宜后有望近期出台。此外,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经过征求意见,也正在修订中。
《刑法(修正案)》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新《公司法》和《证券法》在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对大多数违法行为都只规定了几万或者是几十万的罚款,这些罚款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来说都只是九牛一毛,没有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而且这些罚没的资金最终归于政府,受害者并没有得到赔偿,这反映出了法律在制定时没有看重个体的利益。
“在美国,因欺诈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要付出3倍的赔偿。所以,中国公司在美国出事,一般都希望和解,因为怕付出昂贵的赔偿代价。由于这种高额的赔偿,使得美国的公司都不敢轻易触犯法律。”于绪刚向《法人》举例说。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中国人寿保险在美国进行虚假信息披露,被美国投资者告上法庭后为何如此战战兢兢。
值得庆幸的是,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这一不足将于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中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第十届(2006)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表示,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将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问题提到了刑法的高度,下决心在《刑法》上要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违法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刑事上的处罚大致有三条。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经理明知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第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致使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实施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和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对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总体来说对股市一方面要鼓励支持,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否则违法成本很低,就鼓励人违法,所以这次刑法修改是配合新政很重要的措施。” 成思危说。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除了这两部元旦已经实施的法律,以及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外,就在2005年末,证监会等有关部门还积极地推出了一系列新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由此看来,将2005年定义为资本市场的政策转折年并不为过。就在2005年12月31日,由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再次引发了各方热议,被许多业内人士称之为“股市的重大利好”。
此《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上海交大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杨朝军表示,境外投资者以前只能通过QFII进入A股市场,且有额度限制,现在放开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等于是将外资流入国内资本市场的“天花板”掀掉。另外,“此举也为今年‘新老划断’后IPO的开闸‘预定’了一批战略投资者。”
而对外资来说,这同样是一大利好。杨朝军称,以前外资进入中国投资实业经常会面临进来容易退出难的问题。但《办法》实施后,外资可以借由资本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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