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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理应进行分类表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5:51 第一财经日报

  关键

  5月23日至31日,证监会就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控股大股东对上市公司流通股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至少在两个问题上让
我们充分感受到,A股股民与H股股东存在不平等性。第一个问题,对H股的要约收购需要H股类别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而对A股的要约收购则只字不提类别股东大会事宜。

  虽然A股发行上市时,内地还没有类别股东大会制度,但现在已经有了分类表决制度,而且A股发行上市时也未告知流通股,控股公司在港上市后,流通股有终止上市的风险。所以,终止上市这项事关流通股切身利益的重大事件,理应进行分类表决。显而易见,为了保证终止上市的公允性、合法性,无论是H股还是A股,类别股东大会都应是最起码的程序,股东大会表决是否接受要约收购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能投票,应该回避。

  第二个问题,只有H股的要约收购生效了,A股的要约收购才能生效。其理由何在?同时启动对H股和A股的要约收购不是更符合国际惯例吗?A股股民应与H股股东地位平等,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我国

资本市场健康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A股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生效条件没和H股严格公正的要约收购生效条件平等接轨之前,就要效仿H股的“强制挤出”,这会让人产生A股股民被边缘化的感觉。尤其是现在,大量的非流通股正在源源不断地获得流通权,而流通股却轻而易举地失去了流通权,简直让人难以置信,请还流通股流通权。

  面对不进行分类表决,就启动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这样的控股大股东,有理由让人担心,无奈失去流通权的股民,利益会进一步受到损害。比如,随心所欲修改公司章程,隐瞒利润,盈利了不分红,利用关联交易贱卖资产等。小股民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失去流通权的小股民,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最起码对重大关联交易,也应召开类别股东大会。亡羊补牢很有必要。

  基于以上分析,本人建议: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生效条件应与H股要约收购生效条件相同,即:1.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必须经股东(不包括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才能启动,条件是:(A)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75%或以上的赞成票;(B)反对票不超过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有表决权股份的10%。2.以退市为目的的要约收购需获得不少于三分之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效接受。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规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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