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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后的中航油应让董事切实负起责任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9日 01:42 新京报

  据悉,中航油公司已于昨天最终完成重组,今天将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这对中航油公司来说,无疑是可喜可贺的。然而,中航油公司是否就可以长舒一口气,万事大吉了呢?我们都知道,中航油公司问题暴露之前,该公司有一个非常漂亮的治理结构,但它却没能阻止中航油公司走向深渊的脚步;而今重组完成,董事会进行了人员更新,原本漂亮的治理结构更加漂亮,那么这是否就可以保证以后不再出现问题了呢?

  中航油亏损的必然因素更多一些

  根据披露的资料,中航油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期货交易而致亏损并不是违规操作,是经过董事会以及相关部门批准的。那么我们就要问一问:董事会的决策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重大的失误?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笔者认为,必然因素更多一些,甚至是决定性的。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都规定,董事要尽善管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公司要忠诚;二是要维护公司资产;三是审慎行使议决权,如果不能尽到这些义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英国规定,董事作为公司受托人,只要参与引致渎职、疏忽或违反信托的行为,即使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免责,也要承担责任。许多国家还规定,公司和一般股东均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尽义务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相比较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则比较原则。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是,我国公司法对于董事未能真正履行善管义务,疏忽或进行关联交易而形成的损失,却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的赔偿责任。

  公司原董事们没有尽到善管义务

  从中航油公司的情况看,既然该公司从事石油衍生品期货交易是经过董事会批准的,公司的风险管理是授权给董事会的,那么毫无疑问,董事没有尽到善管义务,尤其是在决策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尽管按照新加坡市场的游戏规则,董事未尽义务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他们也确实为此付出了代价(免职或赔偿),但是,为什么他们还要“以身试法”呢?恐怕这与该公司的中资(尤其是国有公司)性质密切相关。

  中资公司到海外市场上市,无疑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游戏规则,然而,中国公司法的不完善,以及长期形成的“长官制”和出现问题寻求政府救济的思维习惯,使得相当一部分人虽身在海外,思维却仍然停留在国内的传统上,甚至进入中资公司的海外董事也被这种思维“同化”了。像中航油公司前财务总监林中山,他是被处罚的董事中惟一的新加坡人。这位新加坡人曾“坚持”将400万收入归入“其他收入”而不是“盈利”中;曾“坚持”在业绩报告中披露亏损;曾“坚持”如果没有看到荚长斌(中航油前任董事长)签名的文件就立即辞职。但是,林中山最终还是在“坚守专业职责”和“保住饭碗”之间选择了后者。

  因此,中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方面要熟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则要尽快改变自己的传统思维习惯。中国的公司法也必须作出进一步修改,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强化董事的责任,并且要为其不尽职责而承担代价。

  应建立坚实的、高层次的合规性监督程序

  在公司,应建立坚实的、高层次的合规性监督程序。在这方面,我们不妨多借鉴美国企业的一些经验。

  首先,要细致地构造董事会合规性制度,并要确保这种制度能够满足公司所在的特殊行业的需要。其中,要特别重视针对性的、程序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接受投资者、政府和大众的监督。

  其次,将董事会置于合规性监管的核心。要建立一个健康的监督管理者和保持董事信息畅通的董事会结构。当然,再健全的董事会结构,也难以保证一定不会发生欺诈行为,我们所要做的,是要建立一套良好的监督机制。

  再次,

审计委员会最适合承担合规性监督。但必须强调,审计委员会是真正独立的,而不是受控股股东、董事长或CEO左右的。审计委员会接受委托,严肃而公平地处理信息的法律评估问题。在中航油公司问题披露以前,尽管审计委员会表面上很健全,但显然,其独立性是大打折扣的。

  最后,如果有必要,可以设立专门的董事会“合规性委员会”,尤其对于那些拥有大量信息披露的公司,建立一个独立的董事会委员会,对公司和董事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评估是明智的选择。

  建立合规性制度的核心,是要充分了解政府、监管当局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各种规定,尤其是要熟悉公司法和

证券交易法。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公司远离麻烦,极大地提高公司的价值。

  □高明华(北师大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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