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场关注的方正科技(600601)投资者索赔案出现重大变化。大众证券报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管辖。对此,有律师表示投资者索赔范围可能将大大增加。
一审裁定移送管辖
昨日,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记者,该索赔案近日发生重大变化:“本周一一早我们收到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法院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审理;若该裁定生效,本案将会由上海一中院进行审理。如果参照上海一中院对大智慧索赔案的胜诉判决,方正科技案的索赔区间或也将发生重大调整。”
一审裁定显示:原告投资者与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一案,被告方正科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方正科技的唯一办事机构和实际经营地在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此处办公经营。虽然方正科技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是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9楼,但方正科技在该大楼并设立任何营业地点和办事机构。因此,方正科技的住所地应当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
法院查明有关事实后认为,方正科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该地址应为方正科技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一中院管辖。
资料显示,今年5月9日,方正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此后,引发不少投资者索赔。
受损人索赔额有变化
巧合的是,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的另一投资者索赔案——大智慧案刚刚出现了首例投资者胜诉判决。8月19日,法院认为大智慧收到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谢良表示,如果比照该份上海一中院对大智慧索赔案的胜诉判决,若方正科技索赔案最终也由上海一中院进行审理,方正科技索赔案的揭露日或也将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日。那么,方正科技案的索赔条件很大可能将是: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且在2016年12月2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方正科技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
记者了解到,在法院裁定移送管辖的方正科技案件中,有一位投资者黄先生损失较大。其在2015年6月4日、6月5日买入方正科技约20万股,每股均价约13.455元,买入金额约269.1万元,买入后一直持有至今年2月21日才卖出,卖出均价大约为4.62元,卖出时实际亏损超180万元。若以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日作为揭露日,黄先生可主张的损失范围约为140万元,但是若以证监会处罚事先告知的公告日作为揭露日,黄先生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将扩大到约180万元。
“像黄先生这样的投资者并不在少数,若法院最终移送管辖,对部分投资者未必是坏事,这意味着其可索赔的损失范围或将大大增加。”谢良表示。
大众证券报记者 张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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