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五粮液 股票代码:000858 公告编号:2008/第018号 权证简称:五粮YGC1 权证代码:030002权证简称:五粮YGP1 权证代码:038004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建议2007年度实施分配的提案”,建议公司2007年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0.50元(含税)。本提案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同意100股;反对2,545,298,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89%;弃权54,630,636股。表决结果为未获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3月28日上午 2、召开地点:公司怡心圆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唐桥 董事长 6、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计13人参加了会议,股东大会对审议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含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2,599,929,689股,占公司总股份(3,795,966,720股)的68.49%。本次股东大会未实行网络投票。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一:2007年度报告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二:2007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三:2007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四: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五:2007年度分配方案 2007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形成的2007年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不转增。 此方案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同意2,599,929,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999%;反对10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六:《章程》修改案 公司章程原文: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七:关于第四届董事会增免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增补董事、独立董事,免去董事进行了逐个单项投票表决,其结果如下: 1、增补余铭书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2、增补周友苏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3、增补左卫民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免去王子安先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上述增补董事、独立董事其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其他董事、独立董事任期一致。 议案八:关于2008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自2001年度报告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该所开展财务审计的实际工作以及其资信情况,为了进一步保持审计机构、审计资料、审计过程的连续性,不断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拟继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其年度审计报酬额为100万元。 同意2,599,92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表决结果为通过。 议案九:关于2007年度实施分配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建议2007年度实施分配的提案”,建议公司2007年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派现金0.50元(含税)。 本提案经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同意100股;反对2,545,298,9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89%;弃权54,630,636股。表决结果为未获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显 文泽雄 3、结论性意见: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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