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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 09:09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2007年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新提案的提出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出具。
本律师亲自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审查,贵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2
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上,贵公司公告的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也超过20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28日上午10:30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
镇博讯数码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真授权公司独立董事邝耀
球主持。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为72,693,512股,占总股本的31.61%。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公司董事邝耀球,监事会成员文锋、朱海毅、李勇、胡克嘉、张燕陵等
5名,公司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刘平,财务总监李文静,董事会秘书王立波,证券
事务代表杨琼等4名。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
的计票人计票,会议审议与表决事项与通知审议事项一致。经本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与开会通知所拟审议提案一致,即:
审议《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2007年年度报告正
文及摘要等议案。全部提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办亮
20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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