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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公司2007年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新提案的提出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 章程》出具。 本律师亲自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与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审查,贵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2 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报》上,贵公司公告的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也超过20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3月28日上午10:30在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 镇博讯数码工业园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国真授权公司独立董事邝耀 球主持。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授权 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为72,693,512股,占总股本的31.61%。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公司董事邝耀球,监事会成员文锋、朱海毅、李勇、胡克嘉、张燕陵等 5名,公司高管人员副总经理刘平,财务总监李文静,董事会秘书王立波,证券 事务代表杨琼等4名。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的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并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同推举 的计票人计票,会议审议与表决事项与通知审议事项一致。经本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经本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提案与开会通知所拟审议提案一致,即: 审议《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200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审议2007年年度报告正 文及摘要等议案。全部提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规范意见》的规定,符合贵公司《公司章程》;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办亮 2008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