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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补充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22:55 中国证券网
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T贤成	公告编号:2008-15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发布关于我公司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公司")向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信托")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我公司2000万限售流通股事项的公告。现我公司就此事项做出补充公告如下:
上述股权协议转让事项,是在上海信托与其委托人杜莹签署的《贤成实业限售流通股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下简称"《信托合同》")的基础上形成的。杜莹与我公司控股股东、前十名股东和公司高管无任何关联关系。
上述《信托合同》包括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于对上海信托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上海信托,由上海信托按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委托人的指令,用于受让国新公司所持有的我公司2000万限售流通股以获取投资收益,该部分标的股票的限售期至2009年11月27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承担义务;
三、本信托类别为指定管理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期限为两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本信托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标的股票,信托报酬为人民币100万元/年;
四、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解任受托人;
五、受益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发出书面指令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只有当受益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方可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受托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以信托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代表受益人行使信托财产项下的标的股票股东的权利;根据本合同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特此补充公告。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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