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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7日 20:35 中国证券网
证券代码:600710	股票简称:常林股份	编号:临2008-05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3月27日上午在公司技术中心四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3人,代表公司股本133,668,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李延江先生、孔罗元先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王伟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成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本议案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33,66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33,66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关于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确定2008年度与公司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 60,000万元;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按市场定价原则,由公司向公司关联方购买材料、商品,销售产品、产品零部件、材料、动力,接受劳务等业务。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前述关联交易的总额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负责人负责办理每笔日常关联交易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33,66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关于公司购置常州市新北区部分土地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结合未来常州市城市改造要求,公司拟购置常州市新北区部分土地(以下简称该地块),该地块位于新北区井冈山路以西、罗山路以东、黄河西路以南、新机场路以北,面积约82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与常州市相关主管部门协商,公司为购置该地块需支付费用约2.6亿元,相关地块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办理具体相关事宜,公司与有关方面签订的相关协议,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议案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33,654,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票0股,弃权票14,52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5、审议关于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工程机械产品销售按揭等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公司产品销售和市场开发,进一步加快公司销售资金结算速度,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开展工程机械按揭等业务的合作,努力实现银行金融服务优势与工程机械制造专业技术优势的有机结合。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全程通"工程机械金融网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经销商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司最终用户发放工程机械价款的最高七成、期限最长为二年的按揭贷款。为控制担保风险,经销商须对最终用户的偿还贷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公司及银行对经销商的实力及信誉度进行严格审查。如最终用户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则相关的经销商须承担第一回购担保责任,本公司承担第二回购担保责任。当回购条件成熟且经销商不能履行回购义务时,公司须无条件按约定回购价格履行回购担保。
在通过公司及银行对经销商的严格审查后,公司董事会同意与中国光大银行签订《"全程通"工程机械金融网合作协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中国光大银行申请总额度为2.7亿元的综合授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订此协议。
本议案需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票133,668,6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东方先生、孙激女士出席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常州金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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