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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48 证券简称:长城信息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 第二条:在年报编制和披露的过程中,独立董事应本着诚信、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保证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年报中各项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5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适时安排每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聘请的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保持联系。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初步出具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在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就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应做好独立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为独立董事完成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独立董事在行使职能过程中不受主要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影响。 第十条:本规定由董事会制定、修订、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