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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哈药股改症结何解(4)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 18:39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S哈药股改症结何解(4)

  如何追究?

  其实,若单从法律的角度看,南方证券非法持股存在两大疑问。其一,对于违反股份变动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约收购义务的持股者,法律虽然规定了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刑事处罚措施,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其持有的股票如何处置。尽管《证券法》第213条规定了“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但如何改正却含义模糊,对于已经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非法持股法人,其持有的股票如何处置则更无明确规定。

  其二,自2004年年初至今,南方证券历经行政接管、行政清算,直到现在的破产清算,始终未能拿出公布S哈药股份处置方案。同时,6月份正式实施的《破产法》同样未对破产清算组完成清算的期限做出规定。但是破产程序拖得越长,相关利益方承担的风险越大。在此期间,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组与S哈药就股改问题相持不下,已经损害了S哈药其他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郭锋指出,南方证券通过大量隐性账户买入哈药股份时,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要约收购义务,确属违法,应当依法接受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南方证券购买哈药股份的基础交易当然无效;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证券交易行为应当被视为类似于票据关系的一种“无因”行为。

  早在2006年10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组就表示,鉴于南方证券高比例持有双哈股票(即“哈飞股份”与“S哈药”),清算组不会采取冲击巨大的二级市场减持的方式处置。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李曙光认为,如何处置哈药股份纯属“技术性”问题,证券交易所的涨跌停规则能够保证在二级市场上减持哈药股份不会造成剧烈的波动,因此,直接出售并非一个不可行的办法;另外,除了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组还可以将其持股直接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由债权人自己决定是否售出。郭锋也表示,通过市场方式解决,在法律上并无障碍。

  那么,倘若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组长期“不作为”,致使S哈药股改迟迟不能进行,究竟该如何解决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组应该尊重债权人的声音,法院也应更多地发挥组织和监督作用。

  虽然鉴于破产清算的情形各不相同,法律并未统一规定破产清算的期限,但是,如果清算组(根据新破产法,应称为管理人)过分拖延清算时间,以至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破产法》第22条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更换清算组成员。

  不过,现在在S哈药股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南方证券债权人似乎并无动力推动清算组尽早处置股权,兑现收益,因为这意味着债权人未来的“潜在”收益可能继续增加。

  在债权人无动力,南证清算组不作为的情况下,受伤害的便只有S哈药中小流通股股东了。“南方证券破产清算组如果不作为,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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