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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申龙股改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7:22 证券时报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公司股票复牌的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5 年11月14日上午9:30

  网络投票时间:2005年11月10日、11日、14日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市镇澄路2005号江苏创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委托董事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建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91人,代表股份数 188,513,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05%。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085人,代表股份38,465,74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5.62%,占公司总股本的14.91%。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非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6人,代表股份150,047,6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5%;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占公司总股本的0%;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1085人,代表股份38,465,745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35.62%,占公司总股本的14.9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方式作为对价安排,从而使其所持公司股份获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流通的权利。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 股将获得4.5股的对价股份,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总数为4860万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相关股东会议表决情况

  1、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通过

  2、参加表决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杜晓堂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申龙”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有关规定,指派杜晓堂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在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2005号江苏创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相关股东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05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相关股东发出了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除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外,还载明了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期限、条件和方式;公司董事会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委托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等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2005年11月10日、11日和14日,本次股东相关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分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于2005年11月14日在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2005号江苏创源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5 年11月2日和2005 年11月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发布了两次相关股东会议提示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6人(不含征集投票权的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0,047,6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0,047,6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5%;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总数的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1085人,代表股份38,465,7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6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和董事会征集的投票权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就上述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分类表决。根据分类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共计获得了同意187,389,06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其中流通股股东(全部为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投票)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341,421股,占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0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对《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操作指引》、《规范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刘  维

  杜晓堂

  二○○五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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