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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问:
大宗交易经常出现河南本地营业部,是否为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公司第5、8、9大股东河南鸿宝,化整为零减持公司股份,为什么不公告?
董秘回答(牧原股份SZ002714):
您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司会严格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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