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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证监会
江苏 飞力达 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贸易执行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收入准则。你公司对所有贸易执行业务均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对风险报酬未实现转移的贸易执行业务未依据交易实质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二、收入、成本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你公司定期与客户对账,根据对账结果开票确认收入,未在业务完成时及时确认收入,期末收入存在跨期确认。你公司同时按上年同类业务毛利率冲销调整成本,任意选择某供应商的往来科目挂账,并冲回上期调整的数据。
三、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完工进度依据不充分。你公司根据自己估算的软件开发的完工进度向客户开票并确认收入,完工进度的确认依据不充分。
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部分收入、成本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规范性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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