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李德林/文
2014年2月7日,杨剑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证监会[微博]。
《证券市场周刊》记者了解到,杨剑波准备状告证监会之前,同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其中不乏有德隆案的主辩律师。在经过了几月的接触过程中,杨剑波最终选择了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江和杨翼飞律师。李江律师曾代理过通海高科欺诈发行股票案、科龙案、银广夏案等诸多股市大案的李江,真正在资本市场一战成名的莫过于2000年的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凯立”)状告证监会一案。此案作为中国公司状告证监会的第一案,如今已经写入了证券、法律等诸多教材,成为行政诉讼的经典案例。
海南凯立是一家为修路而诞生的公司,上市就是为了融资修路,海南省政府从国家民委获得一个上市指标,从1988年2月证监会通知海南凯立上报预选申报材料,到1999年9月收到海南省政府转达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证监会已经取消凯立公司发行股票资格的通报。在2000年4月,证监会向凯立公司发了一个关于退回预选材料的函,认定凯立公司会计资料不实,利润虚假,作出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决定。凯立公司决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证监会做出的错误结论,恢复对凯立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证监会成立以来,从未有过公司状告证监会的举动。可是1998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中,则将股票发行由审批制转为核准制,凯立公司的上市审核正是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过程的转化问题,凯立案对于监管体制在转变过程中如何衔接的问题提出了挑战。2000年10月19日,凯立公司状告证监会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经过4个小时的激烈交锋,让人们对于公司上市方面“阳光作业”和建立健全申诉制度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2000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凯立公司胜诉,法院判决责令证监会恢复对凯立公司上市的审查。证监会不服上诉,2001年7月5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按照二审法院判决,今后证监会在查处信息披露不实上的权力将受到严重限制,必须委托主管机关或者专业机构对相关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做出确认之后,才能以此为根据做出查处。
凯立状告证监会胜诉后,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给予了高度评价,“目前正是证券体制辞旧迎新的转型时期,中国证券市场也将迎来法制化的春天,司法机构的介入和判决会优化证券监管水平。”著名学者刘纪鹏[微博]认为,这个案子给证监会敲响了警钟,资本市场的不规范、不合理现象,改变起来异常艰难,不能再犹豫了,必须尽快向市场化的方向转移,斩断旧的审批体制的“情结”。
随后,由凯立案引发的会计游戏规则、审批游戏规则以及证监会查处权限均历史性地发生了改变。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后,证监会在短短半个月期间对光大证券的相关责任人做出了处罚,徐浩明、沈诗光、杨赤忠、杨剑波均领到了“终身禁入”的处罚。
杨剑波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曾经希望借行政听证的机会进行申诉,可是光大证券内部派人游说,让他放弃行政听证。
杨剑波决定向法院起诉证监会。李江律师不愿意再提14年前同证监会在法庭上的唇枪舌剑,而这一次不可避免在法庭上相见。李江也不愿意过多听证谈及这个案件得的景,在他看来,这只不过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一次正常博弈。希望通过诉讼,能让所有与此相关的各方真正思考并体会到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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