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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05: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本公司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了香港侨裕有限公司诉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潍坊化工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三月委托开具信用证担保及代理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四月四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本公司于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接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审理涉外商事案件,首先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有关的冲突规范之规定确定准据法,并据此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原审法院既未确定审理本案之准据法,未援引任何法律条文,亦未对相应证据进
行质证、认证,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经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公司将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六月一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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