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证券(000562)诉讼案件最终结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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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6:1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3年5月9日,宏源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置地”)以合同违约纠纷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2004年2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国际置地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主张宏源证券北京路营业部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裁定:1、驳回国际置地公司的起诉。2、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国际置地负担。随后,国际置地于2004年2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民二终字第59号,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3)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以上详见2003年6月6日、2004年2月21日和2004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公告。 后经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和国际置地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向国际置地支付现金400万元人民币及价值200万元人民币其他资产;国际置地撤回起诉。国际置地自收到宏源证券所付之400万元后,双方之间原就证券纠纷存在的法律关系就此终结,国际置地不再就此法律事实和理由向宏源证券、宏源证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营业部两方提出诉讼。 2005年1月6日,国际置地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新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际置地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97.76元(原告国际置地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98.88元,由国际置地公司负担。 本和解协议的履行,将减少本公司2005年利润600万元。 特此公告。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五年一月十三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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