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恒泰证券一营业部经理违规炒股被罚
和讯网消息 12月13日,山西证监局公布一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案例,对恒泰证券营业部经理李大伟罚款10万元。
资料显示,李大伟,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李大伟担任恒泰证券太原平阳路营业部经理。
在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累计金额为1.07亿元,账户合计亏损104.19万元。
山西证监局指出,李大伟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李大伟罚款10万元。
事实上,这已是近一个月来,恒泰证券的营业部员工第二次收到监管罚单。
今年11月初,内蒙古证监局调查发现,恒泰证券赤峰天义路营业部负责人赵忠信于任职期间,在有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主动向被调查对象透露案件调查情况。对此,要求恒泰证券免除赵忠信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决定。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4宗内幕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4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杨某栋系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汇纸业)定向增发及利润分配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林安与杨某栋存在见面接触,聊天过程中杨某栋提起博汇纸业可能会增发,后林安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和“刘某”账户买入“博汇纸业”775,900股,获利约301万元。林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没收林安违法所得约301万元,并处以约301万元罚款。二是黄某嵘系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达股份)拟收购多家公司股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胡建东与黄某嵘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胡建东控制使用“胡某淑”等3个账户买入“科达股份”843,300股,没有违法所得。胡建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胡建东处以60万元罚款。三是魏某杰系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赛股份)拟收购新疆浦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刘小萍与魏某杰为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小萍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新赛股份”55,400股,获利5572.75元。刘小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没收刘小萍违法所得5572.75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四是朱某同系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钱江生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胡鸣一与朱某同为夫妻关系,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胡鸣一控制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钱江生化”10,000股,没有违法所得。朱毅超是朱某同的儿子,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毅超控制使用“沈某”账户买入“钱江生化”15,000股,没有违法所得。胡鸣一、朱毅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胡鸣一处以3万元罚款,对朱毅超处以5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李大伟于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2月8日期间担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证券营业部经理。从业期间,李大伟操作“李某梅”、“陈某春”及“赵某松”账户交易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李大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李大伟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继续秉持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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