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18号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原董事长何勇先生因年龄原因已辞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王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081,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8,330,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750,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8,36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杨伟、邓亭玉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52,975,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30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1%;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5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975,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30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1%;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5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975,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30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1%;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5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提名王广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859,6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8552%;反对221,6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4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147,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36%;反对22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975,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30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1%;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581%。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975,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30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1%;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6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975,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308%;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111%;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5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6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5%;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52,975,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308%;反对105,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6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6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5%;反对1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制定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975,391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9308%;反对105,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6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8,263,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5%;反对10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131,804,995股不计入有表决权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21,223,396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9.7514%;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799%;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16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524,3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94%;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2%;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8,950,498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97.3016%;反对4,094,89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2.6750%;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238,3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123%;反对4,094,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922%;弃权3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4%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调整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部分内容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131,804,995股不计入有表决权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17,092,50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80.3359%;反对4,094,893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19.2463%;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股份比例的0.4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393,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351%;反对4,094,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580%;弃权8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2019年度独立董事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20年4月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杨伟、邓亭玉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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