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有环保缺陷将立即停产召回 须30日内通知车主

机动车有环保缺陷将立即停产召回 须30日内通知车主
2019年08月06日 07:08 新浪财经综合

  原标题:机动车有环保缺陷将立即停产并召回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金度

  8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机动车环保召回有望告别无法可依的现状,使机动车监管制度更加完善。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车企获知环保缺陷后应主动召回

  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系族)机动车产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生产、进口企业(统称生产者)是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的主体。

  生产者获知其生产、进口的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拒不召回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责令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机动车环保召回属于新的监管领域,环保召回监管特别依赖于监管部门主动发现排放缺陷信息,美国等发达国家均设计有相关制度或流程以最大程度支持主管部门主动检测、调查、发现排放缺陷。

  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监管总局应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并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机动车可能存在环保缺陷的有关线索。

  根据投诉、舆情监测、质量担保、企业备案等相关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委托检测机构抽取机动车进行环保状况测试并评估。

  召回计划30日内通知车主

  征求意见稿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机动车信息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信息追溯管理制度,记录并保存机动车设计、制造、环保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机动车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销售、租赁、维修机动车的经营者应当记录并保存机动车型号、规格、车辆识别代号、数量、流向、购买者信息、租赁、维修等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确认机动车存在环保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实施召回。

  生产者实施环境保护召回,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自确认存在环保缺陷之日或被责令召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生产者应当将备案的召回计划同时通报经营者,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发布召回相关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车主。

  对实施环境保护召回的缺陷机动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环保缺陷。对未消除环保缺陷的机动车,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责任编辑:蒋晓桐

市场监管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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