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问题 防利益输送

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问题 防利益输送
2018年01月13日 01:27 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募股(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给出明确的政策解释,他指出,IPO企业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三类股东”需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了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鉴于“三类股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能存在层层嵌套和高杠杆,以及股东身份不透明、无法穿透等问题,在IPO发行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此前,部分在审企业对“三类股东”采取了主动清理的办法。

  常德鹏指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到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对“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论证,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一是基于证券法、公司法和IPO办法的基本要求,公司的稳定性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明确性是基本条件,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

  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三是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

  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东北证券新三板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这让现在IPO排队队伍中存在“三类股东”的企业,特别是新三板企业有了明确的答案,也让有IPO想法的企业在选择定增或者机构投资者时能有充分准备,总体而言有利于A股IPO的审慎风控,也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整体上来看既谨慎严格,又为企业在IPO之前的融资交易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付立春指出,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三类股东”对企业的投资,而那些不合格、不规范的投资主体可能面临更全面的清理监管。

证监会 新三板 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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