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9日08:20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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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代表邓智毅:尽快出台信托公司条例

  本报记者胡萍张末冬“近年来,信托行业呈现持续、健康、稳健发展态势,但随着行业快速创新发展,信托公司监管立法缺失问题日益凸显,亟待解决。信托公司条例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为突出。”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在提交的建议中表示。

  目前来看,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仅次于银行业,是国内第二大金融子行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位和法律认可,信托业发展备受困扰,尽快在法律上解决行业定位问题已成为一致呼声。邓智毅告诉记者,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业务、发行金融债、次级债、信托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信托受益权质押和交易等均需要行政法规层级的依据。

  “在现行信托业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托法》是规定信托关系的民事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授予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权,但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则;信托业日常监管主要依靠银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邓智毅看来,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缺少一部全面规范信托公司业务和监管的行政法规。

  事实上,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务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但至今尚未出台,需要抓紧补课。

  邓智毅强调,与其他金融子行业相比,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律层面均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条例》、《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作为上位法依据。即使与作为非金融机构的私募基金业比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也已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第一类”。信托业立法严重滞后的严峻现实,凸显了加快信托公司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金融开放的大背景下,以信托业为代表的中国资产管理行业面临国外成熟资管机构的巨大竞争压力,财富外流的趋势已经较为明显。在这一大背景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营业性信托监管制度、完善信托的法律保障机制至关重要。

  邓智毅透露,为尽快出台信托公司条例,银监会已经开展了大量研究、论证工作,国务院法制办也已启动立法程序。下一步,银监会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及修改工作,推动信托公司条例早日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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